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温俊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27085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温俊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温俊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4民初2708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俊保,男,汉族,1987年9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俊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温俊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180323A号“”、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等);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VIVO”是一个专注于智能手机领域的手机品牌,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手机,手机配件,手机周边产品,电池,电源,家用电器及零配件等。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了第15180323A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移动电源、电话机、手机套、手机支架、耳塞机等,注册有效期限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

2016年10月28日,由《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16中国创新峰会暨年度中国最具创新企业颁奖典礼中原告荣获颁主榜单最高奖项“2016中国最具创新·企业奖”;

2017年Q3季度,IDC公布了全球智能手机销售数据,VIVO手机排名第六。

原告花费巨资广告宣传并凭借卓越的产品品质“vivo”品牌赢得了消费者青睐与好评,得到国内外消费者的认可与信赖,在相关手机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阿里巴巴平台经营的“深圳市福田区火牛源电子商行”店铺中生产、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注册了以下商标:1、第15180323A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池充电器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止;

2、第2188621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USB线、USB充电器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止。

原告为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提交了体育科技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网站关于原告及其产品报道的网页打印件以及广告宣传片光盘。

原告为证明其实际使用了涉案商标,提交了天猫官方旗舰店的网页打印件。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嘉媚向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申请对其网购涉嫌侵权商品的收货情况及网购订单的相关页面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8月19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代为签收了单号为YT4032518968088的圆通快递包裹,快递单显示“寄件人林建,1368883024,寄件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包裹内有充电器5件、数据线5件,上述产品包装上均印有“”标识,且充电器插电接头处、数据线扁平接头处均印有“”标识。

2019年8月20日,李嘉媚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登陆1688网站,查看“已买到的货品”,点击订单号为“580124512772278628”的订单查看详情,显示“卖家信息供应商:深圳市福田区火牛源电子商行,手机159××××****”“货品原装充电器x9plusx20plusVIVO双引擎闪充充头,单价25元,数量5”“运费8元,总价133元”;

点击“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圆通快递,运单号码YT4032518968088”;

点击产品图片,查看成交记录,显示“采购人数5人、人均采购数16”;

点击“深圳市福田区火牛源电子商行”,显示“经营模式生产厂家,联系人温俊保”;

点击查看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名称深圳市福田区火牛源电子商行,成立时间2019年6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N8U59J,法定代表人温俊保”。

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于2019年9月18日出具(2019)粤韶韶州第8664号公证书,证明上述事实。

庭审时,本院当庭对上述封存物进行拆封,拆开外包装内有快递包裹一个,该包裹外包装完整,上贴有圆通速递快递单,快递单号为YT4032518968088,寄件人林健,手机号136××××****,寄件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

拆开该包裹内有两款产品,一款标注为“”原装充电器,数量为5件;

另一款产品为原装闪充数据线,数量为5件。

上述产品包装均印有原告商标“”字样。

拆开“”原装充电器包装,内有充电器实物一个,该充电器插电接头上涂有原告商标“”字样;

拆开原装闪充数据线包装,内有数据线一条,数据线扁平接头处有原告注册商标“”字样。

庭审时,原告主张,被控侵权数据线与被控侵权充电器属于配套售卖;

被控侵权充电器侵犯了第15180323A号注册商标,被控侵权数据线侵犯了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

另查明,深圳市福田区火牛源电子商行的成立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0300MA5FN8U59J,经营者为温俊保,已于2020年6月2日注销。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所附实物、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15180323A号“”、第21886212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控侵权充电器与第15180323A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种商品,被控侵权数据线与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种商品。

被控侵权充电器上使用的“”标识与第15180323A号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数据线上使用的“”标识与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相同。

故被控侵权充电器属于侵犯第15180323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控侵权数据线属于侵犯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第15180323A号“”、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系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

原告为制止侵权,对涉案侵权行为进行公证、聘请律师参加诉讼等,必然产生相应的开支,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维权开支具体金额,故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000元。

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进行答辩及提交有利证据的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俊保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15180323A号“”、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温俊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

三、被告温俊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000元;

四、驳回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雷  桂  森人民陪审员 陈  绍  粦人民陪审员 黎    锦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玲美(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