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6335号原告: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江苏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某,江苏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生于1986年7月27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历城区。
原告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