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45825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沁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4A-050。
法定代表人:陈德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道雄,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沁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快手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快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