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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周利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409号
案件名称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周利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周利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2409号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利民,男,1989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郎公司)与被告周利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020年9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利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利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利郎公司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周利民: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利郎公司商标权的产品;

2.在拼多多购物平台首页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3.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审理中,利郎公司明确其主张权利的商标为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鉴于周利民已停止侵权行为,利郎公司申请撤回第1、2项诉讼请求,同时,利郎公司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为1万元,其中包括公证费1,600元、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400元。

事实和理由:利郎公司依法享有权利商标专用权,“利郎”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经调查发现,周利民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店铺在线销售使用利郎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标识的服装产品,侵犯了利郎公司商标专用权,请求判如所请。

周利民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XXXXXXX号“LILANZ”商标于201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注册人为利郎公司,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7年8月22日,周利民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2.4》入驻由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网购平台经营名为“迪曼斯”的店铺。

2018年4月19日,登录“拼多多”App,在“迪曼斯”的店铺中购买“男装短袖夏纯棉T恤商务休闲立领利郎中年男短袖夏装条纹洋气男t恤”项下一件商品,实付款88元。

同月23日,收取快递包裹,拆封快递包裹,进行拍照、封存,登录“拼多多”App查看订单详情及物流信息。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就前述取证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出具了(2018)翼石太证经字第185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公证保全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的店铺共计3家。

当庭拆封的公证封存物品,为一件短袖T恤衫,在包装袋正面、领标、吊牌处有与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

利郎公司表示,该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品名信息与正品不一致,也没有标注货号,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2018年6月26日、8月2日,拼多多平台先后下架、禁售被控侵权商品。

根据寻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截止禁售日,涉案公证购买商品ID下商品名称含关键词“利郎”的销售数量共计77件、销售金额共计6,776元(已剔除退款订单)。

利郎公司表示证据保全的公证费共计1,600元,合理费用均无票据,由法院酌定。

以上事实,有利郎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2018)翼石太证经字第1851号公证书、公证封存物品,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店铺协议签约记录、涉案订单信息及商品操作日志、《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利郎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利郎公司对权利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属同类商品,被控侵权商品及其包装袋上有与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该商品经利郎公司鉴别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周利民销售的商品属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商品。

周利民销售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未证明其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且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利郎公司鉴于周利民已停止侵权行为申请撤回第1、2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利郎公司要求周利民赔偿经济损失,鉴于利郎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周利民因侵权所得利益以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由本院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售价、销售及禁售情况、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利郎公司主张的各项合理费用,虽未提供证据,但考虑各项费用确已或必然发生,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周利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利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二、驳回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利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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