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91民初7941号原告:吴王维,男,汉族,1994年11月16日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浙江绣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觅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跨春路**明德工业厂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MQFX51。
法定代表人:朱梦。
原告吴王维与被告苏州觅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吴王维于2020年9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觅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王维撤回对被告苏州觅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0元,由原告吴王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