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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新隆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刑终531号
案件名称虞新隆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虞新隆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刑终531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虞新隆,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虞新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赣019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虞新隆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在案扣押的涉案财物、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虞新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虞新隆自愿认罪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虞新隆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虞新隆撤回上诉。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19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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