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710号原告:张瑜,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芳,北京嘉维泰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女,1991年3月22日出生,北京嘉维泰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北京临风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国创产业园**楼**东壹区**。
法定代表人:张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芳,北京嘉维泰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女,1991年3月22日出生,北京嘉维泰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数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503-81>法定代表人:罗宏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飞扬,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微,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瑜、北京临风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数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张瑜、北京临风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瑜、北京临风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张瑜、北京临风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瑜、北京临风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