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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彼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德明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203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科彼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德明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科彼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德明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03号原告:中山市科彼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城桂路20号二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能彦,人和启邦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德明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梅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杨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逸龙,广东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科彼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德明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科彼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中山市科彼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何叶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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