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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雷兹游泳学院有限公司与上海梓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3执90号之一
案件名称弗雷兹游泳学院有限公司与上海梓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弗雷兹游泳学院有限公司;上海梓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弗雷兹游泳学院有限公司(FREDSSWIMACADEMY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奥格斯堡约瑟夫-克朗沙勒街**86157。

法定代表人:JürgenRü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靖,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亚军,上海科律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执行人:上海梓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div>法定代表人:徐梓航,董事长。

弗雷兹游泳学院有限公司与上海梓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沪73民初489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知民终80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弗雷兹游泳学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梓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一、赔偿申请执行人弗雷兹游泳学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23,598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635元。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5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梓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仅在工商银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开立账户,但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无法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目前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对上述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实际冻结到金额为人民币0.48元。

本院还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无证券、无房产、无网络银行账户。

2020年10月10日,本院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0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弗雷兹游泳学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沪03执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 平审 判 员  黄旻若审 判 员  唐 毅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江米昊书 记 员  江米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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