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2701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成果,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宇琼,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世诺恒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盛旺虎,经理。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盛世诺恒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2020年10月19日,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盛世诺恒商贸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