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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利顺合餐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1民初5203号
案件名称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利顺合餐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利顺合餐饮有限公司;祝兴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5203号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5号3幢2层205。

法定代表人:蔡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莉,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顺合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绿港家园三区1号楼1至3层1018-2层201。

法定代表人:祝兴宇。

被告:祝兴宇,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利顺合餐饮有限公司、祝兴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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