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5203号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5号3幢2层205。
法定代表人:蔡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莉,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顺合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绿港家园三区1号楼1至3层1018-2层201。
法定代表人:祝兴宇。
被告:祝兴宇,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利顺合餐饮有限公司、祝兴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