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694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美仙,住,住所地郑州市/div>经营者:缪美仙。
被告:浙江**冠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三溪工业园富泉路**/div>法定代表人:龚建武。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缪美仙、浙江**冠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