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305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灯烨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教育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78037J。
法定代表人:邓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深圳市灯烨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将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合并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并于当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灯烨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灯烨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75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