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食亨(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31723号
案件名称食亨(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食亨(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好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1723号原告:食亨(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江湾路******。

法定代表人:王泰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仕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好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办公楼号楼1-1616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唐世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食亨(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亨公司)与被告徐州好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好推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食亨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2.二被告在www.admin5.com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20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二被告共同赔偿食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9000元。

事实与理由:食亨公司是第32088068、37008196A号“食亨”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通过食亨公司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徐州好推公司未经许可,将“食亨”二字设置为百度搜索关键词,并且在其所发布的网络广告标题和内容中,使用“食亨”二字,侵害了食亨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徐州好推公司利用食亨公司及“食亨”品牌知名度,吸引加盟商人气及点击量,该行为会使有意向的加盟商产生混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百度公司作为百度搜索引擎的运营商,没有尽到审核和注意义务,为徐州好推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和帮助,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徐州好推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徐州市云龙区,并非在北京市海淀区,且百度公司与本案侵权纠纷没有必然联系,不应列为本案被告,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中,经本院询问,食亨公司表示其将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理由为:在百度网搜索“加盟食亨”时,搜索结果有与徐州好推公司相关的链接,点击进入后的网页显示徐州好推公司存在侵害涉案商标商标权的行为,故百度公司对徐州好推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及便利条件,二被告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鉴于食亨公司在百度公司有实名认证的服务,百度公司应当知道徐州好推公司的侵权行为,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与徐州好推公司相关的链接为所有自然搜索结果的首位,虽然该结果是自然搜索结果,但百度公司与徐州好推公司应当是因存在合作,所以该搜索结果会出现在自然搜索结果的首位。

针对食亨公司的上述主张,徐州好推公司表示,其与百度公司不存在任何协议、购买“竞价排名”服务等合作,百度搜索结果中出现与徐州好推公司相关的链接是百度网自然搜索的结果,百度公司没有给予徐州好推公司任何帮助,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百度公司表示,其与徐州公司没有任何合作,没有向徐州公司收取任何费用,涉案搜索结果是自然搜索结果,是根据网站网页本身的质量和浏览量等情况运用相应算法进行自动排序,没有任何人工干预,故百度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本院认为,如果某一被告构成确定管辖的唯一连接点,本院应当判断该被告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本案中,食亨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在百度网搜索“加盟食亨”关键词后出现的与徐州好推公司相关的链接结果,并无“广告”“推广”等字样,且徐州好推公司和百度公司均表示双方之间未开展任何商业合作,百度公司亦表示涉案搜索结果是通过相应技术呈现的自然搜索结果。

结合食亨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食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百度公司与徐州好推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亦未证明百度公司主动为徐州好推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故食亨公司认为百度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百度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本院依法驳回食亨公司对百度公司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在本院裁定驳回对百度公司的起诉后,本案被告仅为徐州好推公司,徐州好推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故徐州好推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食亨(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被告徐州好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