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5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清县韩村镇环龙缘副食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韩村镇驻地西大街一笑堂药房旁侧iv> 经营者:林建伟。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永清县韩村镇环龙缘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