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700号原告:钟伟彬,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富中亚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东侧一路源兴大厦A203。
法定代表人:袁平香。
被告:袁平香,女,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原告钟伟彬诉被告深圳市富中亚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袁平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伟彬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钟伟彬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钟伟彬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馥维审判员 王媛媛审判员 兰诗文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