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53号原告:浙江濛花喷雾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西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70U。
法定代表人:卢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明,北京科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巨文喷雾器制品厂(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27。
投资人:文彪。
原告浙江濛花喷雾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巨文喷雾器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濛花喷雾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同日,原告浙江濛花喷雾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濛花喷雾器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浙江濛花喷雾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濛花喷雾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濛花喷雾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