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665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叫个炸鸡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天地广场11号楼102室。
经营者:吕杰,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叫个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