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53号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记电子商行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
投资人:何新林,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记电子商行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29日,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