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6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城关雅琳娜品牌化妆品专营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地下人防商业步行街42.**。
经营者:孙化宇,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楼**网点 法定代表人:金光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潍城区城关雅琳娜品牌化妆品专营店、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