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864号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虹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安华美博城三层51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王某1,女,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巷001号。
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虹恺贸易有限公司、王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收到本院出具的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