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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安溪县感德黄文情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906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安溪县感德黄文情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安溪县感德黄文情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民初906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感德黄文情茶叶店。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感德镇槐植村槐植**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327UE541。

经营者:黄文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彩云,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下称西湖区龙井茶协会)因与被告安溪县感德黄文情茶叶店(下称黄文情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被告黄文情茶叶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海、郑彩云,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湖区龙井茶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黄文情茶叶店停止销售侵害西湖区龙井茶协会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停止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黄文情茶叶店、寻梦公司共同赔偿西湖区龙井茶协会经济损失4万元(包含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文情茶叶店、寻梦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西湖区龙井茶协会系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叶(截止);

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

西湖龙井商标在2012年5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西湖区龙井茶协会注册该商标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该地理标志证明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根据西湖区龙井茶协会制定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载明uo;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备&ldquo原产地和特定品质。

符合相关使用条件的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商标;

申请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应向西湖区龙井茶协会递交申请书等。

经西湖区龙井茶协会努力,该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经调查发现,黄文情茶叶店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名为“馥裕芳茶庄”的店铺销售假冒“西湖龙井”商标的茶叶,该行为侵害了西湖区龙井茶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黄文情茶叶店还在标题中突出使用了“西湖龙井”关键词,对目标客户进行引流,使店铺不正当地获取了相对较多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黄文情茶叶店在网络上销售的数量巨大,已经严重损害了西湖区龙井茶协会的合法利益,给西湖区龙井茶协会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寻梦公司作为涉案销售平台的开办者,为黄文情茶叶店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黄文情茶叶店答辩称:一、黄文情茶叶店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购买者与销售者,已举证证明其茶叶的合法来源,且已支付合理对价,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条第二款关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文情茶叶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在消费者下单后再从淘宝平台上的杭源茶叶虎跑店处购买,来源合法。

黄文情茶叶店在淘宝下单有注意查看用户评论,从公证书看出产地,原料,保质期,原料生产日期,储藏信息,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公开的网络平台,黄文情茶叶店以13.8元购入被控侵权产品,然后在拼多多售出,符合诚信原则,应当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二、西湖区龙井茶协会主张赔偿损失其为制止侵权没有合法依据。

西湖区龙井茶协会虽主张的公证费和律师费,但未能提供相应的票据。

黄文情茶叶店没有突出使用西湖区龙井茶协会的标识,产品的涉案实物没有涉及商标。

整个店铺中,只有一件在标题中有包含“西湖龙井”字样。

黄文情茶叶店在涉案后已将涉案产品删除;

三、黄文情茶叶店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涉案商标在商标网可以查询相关的转让信息。

2020年5月8日起,诉争商标已经转让,西湖区龙井茶协会已不具诉讼主体资格。

寻梦公司辩称:一、寻梦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

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的经营者,是第三方入驻的电子商务平台,商品均由入驻商家向消费者直接销售。

寻梦公司作为非自营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提供者,不可能实施侵权行为;

二、寻梦公司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

商家入驻时已要求其提供个人或企业的身份信息等资质文件,平台审核通过后再准予开店经营。

为便于权利人维权,寻梦公司在拼多多官网公开知识产权维权指引。

在西湖区龙井茶协会起诉前,寻梦公司并不知晓权利人的权利状况和侵权信息的存在。

在收到西湖区龙井茶协会的起诉材料后,已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尽到了相关义务;

三、寻梦公司在收到材料后,立即核实涉案产品信息,通知商家处理侵权产品,并及时删除链接。

西湖区龙井茶协会诉称的侵权事实已不存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6月28日,西湖区龙井茶协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921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

2012年5月,“西湖龙井”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载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须按本规则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由西湖区龙井茶协会审核批准等事项。

2019年4月9日,西湖区龙井茶协会的委托代理人楼立兵到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侵害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4月11日,该公证处收到一件快递货物,单据显示为中通快递,运单编号:×××01。

该货物外包装完整,签收后至拆包前该货物由公证处保管。

当日,西湖区龙井茶协会委托代理人对该货物进行拆包,并将里面的一包“茶叶”作为封某物交由公证员封某。

2019年4月11日,在公证处办公室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查看拼多多上该商品的订单及物流信息、订单所在网店的工商登记信息,并分别进行了截屏保存。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根据前述照片、截屏截图的取得过程与实际相符等情况制作了(2019)浙义证民内字第4025号公证书。

公证书中体现该商品链接中的商品名称标题显示“2019新茶明前西湖龙井碎茶心碎茶片春茶绿茶末茶叶500g散装袋装”,货物正面突出使用了“西湖龙井”字样。

2019年6月2日,黄文情茶叶店下架涉案商品。

2020年6月21日,寻梦公司删除、断开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

本院认为,西湖区龙井茶协会系本案所涉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公证书作出之时,西湖区龙井茶协会仍系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黄文情茶叶店关于西湖区龙井茶协会非本案适格原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黄文情茶叶店在拼多多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茶叶,与西湖区龙井茶协会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中的“茶叶”为同类商品。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链接的商品标题及商品上均使用了与西湖区龙井茶协会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西湖龙井”。

黄文情茶叶店未经西湖区龙井茶协会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黄文情茶叶店主张其所售侵权产品系向案外人杭州之江度假区仕寅茶行所购买,来源合法,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并应追加杭州之江度假区仕寅茶行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即使如黄文情茶叶店所述被控侵权产品系其向杭州之江度假区仕寅茶行购买,对于同类商品的价格,黄文情茶叶店应是知悉的。

本案中,黄文情茶叶店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的价格仅为13.8元(含运费5元),明显低于同类商品的价格,证明其并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黄文情茶叶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其追加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

西湖区龙井茶协会还主张黄文情茶叶店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然西湖区龙井茶协会未具体指出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保护的对象,且前述行为已经适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足以规制,则无需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张保护,因此对西湖区龙井茶协会对黄文情茶叶店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黄文情茶叶店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鉴于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自因被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者因侵权获得的利润数额,本院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黄文情茶叶店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具体考虑因素如下:1、黄文情茶叶店在商品链接的标题以及商品上使用侵权标识;

2、黄文情茶叶店的被控侵权商品链接的销量较低;

3、西湖区龙井茶协会涉案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西湖区龙井茶协会制止侵权行为确需支出相应的合理开支。

据此,酌情确定西湖区龙井茶协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

拼多多为黄文情茶叶店提供了销售产品的网络平台及网络服务,拼多多根据其制定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等相关管理规则,对拼多多卖家身份进行审核,及时检查了黄文情茶叶店的网络销售信息,并确认涉嫌侵权信息已不存在,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制止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

因此,拼多多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溪县感德黄文情茶叶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安溪县感德黄文情茶叶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安溪县感德黄文情茶叶店负担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蓝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权…… (六)赔偿损失;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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