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35号原告:淄博荣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巿高新区鲁泰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耿世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默,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巿高新区民祥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山东沂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臣,山东沂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荣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对涉案名称为“一种皮带夹爪式码沓点数机”(专利号:ZL201820580689.3)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予以受理。
被告山东瑞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