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84号之二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9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晖,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县白仓镇两仓珠宝首饰专卖店,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白仓镇胜利街13号。
经营者:胡卉。
被告:张旭,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邵阳县白仓镇双仓珠宝首饰专卖店经营者)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县白仓镇两仓珠宝首饰专卖店、张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邵阳县白仓镇两仓珠宝首饰专卖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对邵阳县白仓镇两仓珠宝首饰专卖店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邵阳县白仓镇两仓珠宝首饰专卖店的起诉。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袁芬英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