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3210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411952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奥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西转盘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杨新荣,经理。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奥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