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291民初155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杰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1MA1Q46F735,住所地兴化市。
经营者:施杰升。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与被告施杰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参加了诉讼,被告施杰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厨卫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拥有从德国、意大利、韩国、日本等国家进口的先进生产和检测设备,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
原告九牧厨卫取得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第2001814号商标注册证,拥有“JOMOO”、“JOMOO九牧”、“九牧”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淋浴设备、坐便器等卫浴洁具。
涉案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原告十分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费用,先后聘请著名影星邓婕和金马影后李冰冰担任“J0M00九牧”品牌代言人,利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上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使得“JOMOO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被告在明知“JOMOO九牧”品牌卫浴洁具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私设店招、广告牌,并在其销售卫浴洁具的商业广告宣传中,肆意使用原告商标“JOMOO”、“JOMOO九牧”,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致使“JOMOO九牧”商标市场评价降低,使原告商业信誉遭受极大损害。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施杰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九牧厨卫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水龙头、电子洁具、卫生陶瓷、钢盆、管件、淋浴房、淋浴屏、阀门、花洒、软管、橱柜、五金及配件、五金制品、家具、塑料制品、日用器具),销售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不含煤炭)、橡胶制品、陶瓷制品等。
第4044548号“JOMOO九牧”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澡盆、浴室装置、冲水槽、抽水马桶、坐便器等。
第1921065号“JOMOO”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福建省南安市丰富轻工机械厂,于2003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压力水箱、地漏、水暖装置用管道零件等。
第2001814号“JOMOO”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商品截止)。
上述三个商标均于2014年9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原告九牧厨卫。
上述三个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九牧”系列商标(产品)被评为“中国十大卫浴品牌”“2011年CCTV中国年度品牌”“中国卫浴领军品牌”“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等多项荣誉。
2020年6月14日早上11时30分,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欧发达来到兴化市国际商城南区A幢123号(东经119.866021;
北纬32.905212)发现该商城A区指示牌商家名单中有乐家卫浴,该名称右侧手工书写有“九牧”二字,被告施杰升门头店招分为上下两行,分别有“九牧”“JOMOO”的显著字样,店内摆放的业主施杰升名片的右上部分,分为上下两行,有九牧“JOMOO”“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的字样,该店二维码收款的商家名称为“给乐家,九牧卫浴国际商城施杰升”。
被告施杰升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8月21日,经营范围为卫浴、电器、灯具、水暖器材销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1MA1Q46F735,住所地兴化市国际商城A7栋一层110、111、123、124号。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第2001814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福建省泉州市通淮公证处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1〕第31150号裁定书的公证书,相关品牌荣誉称号的牌匾、证书的图像打印件,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时间戳服务中心时间戳平台的视频、截图、证书和TSA文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系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1921065号“JOMOO”、第2001814号“JOMOO”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害原告九牧厨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施杰升在其商城入驻商家名单、店铺门头、业主名片、店内收款商家名称突出标注“九牧”“JOMOO”字样,与原告九牧厨卫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1921065号“JOMOO”、第2001814号“JOMOO”注册商标的文字、读音完全一样,消费者对两者的称呼也完全一样,构成商标相同,被告作为卫浴洁具产品销售商,应当知晓原告九牧厨卫涉案注册商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其在商业活动中应规范其自身行为,划清与原告注册商标之间的界限,但被告在销售多种品牌商品的情形下,未经原告许可,在入驻商家名单、店铺门头、业主名片、店内收款商家名称上突出标注“九牧”“JOMOO”字样,其主观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被告销售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亦未提供被告侵权获利方面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结合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2000元。
被告施杰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施杰升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1921065号“JOMOO”、第2001814号“JOMO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施杰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2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50元。
审 判 员 陈益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夏红瑜 书 记 员 倪梦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害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