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296号原告: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蔡双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同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李某1,女,汉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廷操、谢红生,均为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同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1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一种制动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9日立案。
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东莞市同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1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