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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松与林晓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069号
案件名称刘伟松与林晓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伟松;林晓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69号原告:刘伟松,男,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周家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乃茂,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晓茵,女,汉族,1993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蕉英,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伟松与被告林晓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一种自动举箱弹簧以及装配其的汽车后备箱盖自动升举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刘伟松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伟松申请对林晓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伟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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