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834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勇迅顺通讯产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兴路桑达工业区418栋6楼623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9PPL6L。
经营者:刘勇国,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勇迅顺通讯产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