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3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伟胜,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
2017年10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因本案于2019年3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辜泽敏,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建平,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大安乡。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泽华,系广东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祝林华,系广东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胜、陈建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珊、麦凤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伟胜、陈建平及辩护人辜泽敏、张泽华、祝林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间,郑某2(另处理)与郑某1伟(另案处理)经合谋后,未经“贝某”及“BRAVAT”注册商标所有人贝某(中国)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厂房办公楼**)同意及授权,先后委托经营陶瓷洁具的被告人陈伟胜和经营卫浴五金产品的被告人陈建平分别生产假冒“贝某”及“BRAVAT”商标的陶瓷洁具和卫浴五金产品,供货给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江苏省南京市汇金中心地产项目。
期间,经郑某1伟先后多次联络及订货、验货等,被告人陈伟胜、陈建平分别在广东省潮州市广东中印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等处组织生产大量假冒“贝某”及“BRAVAT”商标的马桶、卫生间台盆等陶瓷洁具和淋浴花洒混合器、洗手盆龙头等卫浴五金产品,再分批通过物流运送至南京汇金中心地产项目进行安装。
截止案发,上述陶瓷洁具和卫浴五金产品已全部供货并安装完毕。
经查,郑某2、郑某1伟团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人陈伟胜支付货款共计115.36万元;
向被告人陈建平支付货款共计83.5万元。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作案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及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伟胜、陈建平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伟胜承认控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但认为其是从犯,现其家属已赔偿贝某公司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伟胜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陈伟胜自愿认罪认罚;
2.被告人陈伟胜是按照郑某2和郑某1伟的指使、授意加工生产洁具,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3.被告人陈伟胜的家属已经赔偿贝某公司115万,并取得贝某公司谅解。
4.被告人在赔偿了贝某公司的损失后,又通过向亲友借款,积极向法院预缴8万元作为罚金,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
5.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建平否认控罪,辩称其生产的是空白壳体,没有在产品上假冒注册商标。
被告人陈建平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能成立,具体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陈建平向某开伟销售的均是无标壳体,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陈建平实施了贴标行为;
2.郑某1伟关于从被告人陈建平处购入贴标的卫浴五金的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郑某1伟的指认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3.调取的物流信息与被告人陈建平无关,不能排除有其他物流公司参与,也不能排除郑某1伟有其他供货渠道;
4.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郑某1伟实施贴标行为,被告人陈建平没有贴标场所和贴标机器,经营场所内的卫浴五金均为无标壳体,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陈建平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恳请合议庭宣告陈建平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间,郑某2(另处理)与郑某1伟(另案处理)经合谋后,未经“贝某”“BRAVAT”注册商标所有人贝某(中国)卫浴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厂房办公楼**意及授权,先后委托经营陶瓷洁具的被告人陈伟胜和经营卫浴五金产品的被告人陈建平分别生产假冒“贝某”“BRAVAT”商标的陶瓷洁具和卫浴五金产品,供货给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江苏省南京市汇金中心地产项目。
期间,经郑某1伟先后多次联络及订货、验货等,由被告人陈伟胜负责在广东省潮州市广东中印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生产大量假冒“贝某”“BRAVAT”商标的马桶、卫生间台盆等陶瓷洁具,由被告人陈建平负责在广东省开平市组织生产大量假冒“贝某”“BRAVAT”商标的淋浴花洒混合器、洗手盆龙头等卫浴五金产品,再分批通过物流运送至南京汇金中心地产项目进行安装。
截止案发,上述陶瓷洁具和卫浴五金产品已全部供货并安装完毕。
经查,郑某2、郑某1伟团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人陈伟胜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152700元;
向被告人陈建平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83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伟胜已经赔偿贝某(中国)卫浴有限公司人民币1150000元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80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举证的证据有:一、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伟胜、陈建平归案的时间、经过。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广东中印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处扣押黑色hp笔记本电脑1台、激光打印商标机器1台、黑色U盘1个;
从被告人陈伟胜处扣押Iphone7手机1台;
从被告人陈建平处扣押华为手机1台;
从郑某1伟处扣押Iphone6手机2台、华为手机1台。
3.被害单位贝某(中国)卫浴有限公司提交的报案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授权书》等,证实该公司委托报案的情况,“BRAVAT”“贝某”注册商标的情况及该公司授权经销商的正式规范文本。
4.被害单位贝某(中国)卫浴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证实在南京市升龙汇金项目查获标有“BRAVAT”“贝某”注册商标的卫浴洁具产品及配件,均不是其公司授权生产及销售,系假冒“BRAVAT”“贝某”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5.被害单位贝某(中国)卫浴有限公司出具《未授权声明》《价格证明》,证实该公司从未授权陈建平及开平市松某浴器材加工店、陈伟胜及广东中印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及销售“BRAVAT”“贝某”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其中涉案的F6111147C-A1花洒,每套市场销售价2390元、F1111158C-CN龙头,每套市场销售价700元,C21165XUW-3马桶,每套市场销售价4320元,C2295W-1台上盆,每套市场销售价1710元。
6.调取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涉案公司的主体身份。
其中郑州建材白庄五金水暖市场百得利阀门商行、河南丰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郑某2;
广东中印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某1;
开平市赛固卫浴器材经营部、开平市松某浴器材加工店的经营者为陈建平。
7.调取南京升龙汇金中心项目相关卫浴洁具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等,证实该项目采购方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C地块B、C、D栋洁具供货方为郑州建材白庄五金水暖市场百得利阀门商行和河南丰某实业有限公司,采购的品牌为德国贝某,以及上述合同支付履行情况。
8.调取南京升龙汇金中心项目的《C标段验收入库单》《外购入库序时簿》《送货单》《工地材料现场收料单》等,证实河南丰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至9月间向南京升龙汇金中心提供C21165XUW-3马桶、C2295W-1洗手盆、F6111147C-A1淋浴花洒、F1111158C-CN龙头产品等贝某牌卫浴产品的情况。
其中F6111147C-A1淋浴花洒、F1111158C-CN龙头入场时间有2018年4月17日、4月19日、9月4日等。
9.汕头市升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装箱单、深圳市华凯立物流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集装箱货物运单、潮州市越诚物流有限公司的货物托运单等,证实①2018年4月9日、4月15日,汕头市升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收到货主郑某1伟(联系人:中印厂,180××××****)的委托,并交由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运两集装箱的洁具,该两批货物于2018年4月26日、5月1日在南京市建邺区卸货;
②潮州市越诚物流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至6月间多次运送少量卫浴洁具给南京市建邺区汇金项目的施某。
10.调取开平市四通物流公司发货记录、广东万晟物流(原九邦)货物托运单等,证实①2018年4月15日四通物流公司收到175件水暖用品,于4月16日通过万晟物流托运,收货人为南京施某,到达时间2018年4月17日;
②2018年4月17日四通物流公司收到100件水暖用品,2018年4月18日通过万晟物流托运,收货人为南京施某,到达时间2018年4月19日;
③2018年9月1日四通物流公司收到164件水暖用品,2018年9月2日通过万晟物流托运,收货人为南京郑某1伟,到达时间2018年9月5日。
11.调取户名陈某2楷、刘某2(陈建平妻子)、郑某2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证实:(1)郑某2账户(尾号1172)于2018年3月9日、3月25日、4月6日分别转入陈某1账户50000元、50000元、200000元;
郑某2账户(尾号9999)于2018年4月8日、4月10日分别转入陈某2楷账户(尾号2924)220000元、316100元;
郑某2账户(尾号1192)于2018年6月4日、8月25日、9月1日分别转入陈某2楷账户(尾号2924)50000元、253000元、13600元。
(2)郑某2账户(尾号1172)于2018年4月12日、4月13日、4月15日、9月1日转入刘某2账户(尾号2510)200000元、150000元、175000元、310000元。
12.郑某1伟行踪轨迹查询记录,证实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间郑某1伟多次往返于郑州、潮汕、南京几个城市之间。
其中2018年3月11日郑某1伟从郑州飞往揭阳潮汕,2018年3月15日从广州飞往郑州;
2018年4月4日郑某1伟从郑州飞往揭阳潮汕,2018年4月16日从广州飞往郑州。
13.调取的旅客住宿信息,显示郑某1伟于2018年3月14日晚用其姓名登记入住开平市骏豪商务酒店1小时;
被告人陈建平于2018年4月12日至4月17日用其姓名登记入住开平市骏豪商务酒店。
14.刑事判决书,证实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伟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15.收据、谅解书、银行转账凭证,证实被告人陈伟胜已经赔偿被害单位贝某(中国)卫浴有限公司115万元,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另被告人陈伟胜向本院预缴罚金8万元。
二、证人证言(一)被告人陈伟胜事实部分的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其父亲、其弟弟陈伟胜都是中印公司的股东,平时由陈伟胜负责中印公司的管理,中印公司基本是生产马桶、洗手盆的。
2017年底至2018年初,其同学薛某攀向其介绍一个叫郑某1伟的客户,说郑某1伟是贝某牌卫浴的河南总代理,要货时间很急,厂家生产不过来,厂家愿意授权给郑某1伟去生产这批卫浴产品。
郑某1伟找中印厂代加工贝某牌卫浴产品的过程中,都是其弟弟陈伟胜负责跟郑某1伟洽谈的。
陈伟胜曾说郑某1伟有拿过贝某牌的授权书给他。
2018年12月底,郑某1伟过来中印厂,当时其也在中印厂,郑某1伟问能不能拿他之前提供给中印厂的贝某牌授权书给他,他再按照这个贝某牌授权书的格式提供一份他自己的卫浴品牌的授权书给中印厂,让中印厂帮他生产他自己的卫浴品牌产品。
陈伟胜就叫员工把贝某授权书原件拿给郑某1伟,之后郑某1伟都没有归还这份授权书。
其有一张农业银行卡平常是放在中印厂给其弟弟陈伟胜使用的,郑某2转入这张银行卡的资金其不知道是什么钱。
陈某2楷是其舅舅,他智力不是很正常,平常在中印厂里面吃饭和睡觉。
并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陈伟胜,他是中印公司的负责人、总经理,负责工厂的日常管理。
2.证人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中印公司负责工厂办公室的文书类工作。
中印公司基本都是陈伟胜在负责管理。
中印公司主要是生产中印牌的马桶和洗手盆,有时会生产无印制商标的马桶和洗手盆,如果客人能提供商标授权书,他们也可以代客人生产有印制授权商标的马桶和洗手盆。
其会将客人提供的商标授权书扫描进电脑保存一份电子档,原件另外放好。
其有找到贝某牌授权书的扫描件,其应该是2018年清明前收到这份贝某授权书的,当时其保存的是这份贝某授权书的原件,但到了2018年年底,陈伟胜叫其将这份贝某授权书原件交给一名男子,其当时还用自己的手机拍照保存下来(照片显示是在2018年12月25日拍照的),之后这份贝某授权书原件就没有再给回其了,所以现在其这里保存的只有这份贝某授权书的扫描件。
并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陈伟胜,他是中印公司的老板,证人一并对其手机内“授权书”照片进行辨认,指出上述照片拍摄于2018年12月25日,是其拍摄的贝某授权书照片。
3.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中印公司负责生产方面的工作,有时也帮忙打标,厂里只有其一个人负责打标。
其是通过厂里的激光机器打的,打的商标有中印、精高、贝时特,其他的商标没有打过。
中印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陈伟胜,他负责厂里面的所有工作。
并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陈伟胜,他是广东中印陶瓷有限公司的负责人。
4.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广东中印公司生产部工作。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陈伟胜,他负责公司的生产、销售。
其不清楚中印公司生产产品是否贴过“贝某”的商标。
并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陈伟胜。
5.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汕头市升航货运代理公司的业务员。
经核查,其公司于2018年4月9日、4月15日帮中印公司各发送过一批洁具到南京建邺区。
其公司将该两单业务发给中谷海运去运输的,由中谷海运公司派车队去到中印公司装货运到揭阳码头发货。
2018年4月9日中谷海运公司派了华凯立物流公司货车(车牌号粤V×××**)去装货的,货量是1箱;2018年4月15日,中谷海运公司派了伟群物流公司货车(车牌号粤D×××**)去装货的,货量是1箱。
其公司只知道他们发的是一批马桶洁具,运到南京的,收货人是郑某1伟(联系电话:135××******)。
中印公司下单的小弟电话是180××******。
6.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深圳市华凯立物流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员工,主要负责驾驶车牌号粤V×××**的货车,其公司是中谷海运公司的合作车队,拉的货柜基本都是印有“中谷海运”的字样。
其记得2018年4月9日拉的货物是在潮州市这边装货,发往南京弘阳港口的,厂家的联系电话是180××******。
其填写的托运单上写的是洁具,而且装满一货柜的。
一货柜可以装400件左右的马桶,其根据单据上的箱型,估计4月9日装运了大概300多套马桶。
并经辨认图片,指认出图片中的货柜和货物就是上述时间,其装载的货物和使用的货柜。
7.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潮州市越诚物流有限公司经理。
经查公司的登记系统,2018年6月14日有一批30件的洁具,由其公司寄送给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汇金项目的施某(电话183××******)。
另外,在2018年4月10日寄了4件,2018年5月10日和5月26日各寄了一件,都是现金交付货运费。
上述寄货单上面的“牛印”应该是寄货的厂家,但应该是员工输入电脑时写错了,这里没有“牛印”这个厂,只有一家叫“中印”的厂家。
(二)被告人陈建平事实部分的证人证言1.证人柳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陈建平是其福建老乡,在江门市开平经营一家“松某浴”的五金店。
2017年底,其朋友介绍一个叫“郑某3”的人(经辨认为郑某1伟)想要到开平采购卫浴五金。
当时其开车去接待他的。
郑某3说他接了一单工程需要采购大量卫浴五金材料(包括面盆龙头、花洒和挂件),后来其把这单生意介绍给陈建平去做。
其记得与郑某3见过两次,每次见面都有吃饭,其也叫陈建平一起参加的。
其记得郑某3当时是让其给他做一个叫“贝某”牌商标的卫浴五金,当时其拒绝了这单业务,在吃饭的时候介绍了陈建平给他认识。
之所以介绍陈建平给郑某3认识,是因为陈建平是其老乡,也是做卫浴五金产品的,而且其知道陈建平虽然表面上主要在做“壳体”(面盘龙头的主要部件),但他私底下也帮人做一些品牌的卫浴五金。
其不清楚郑某3是不是“贝某”牌注册商标的持有人或授权人,不记得是否收到郑某3的定金。
并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陈建平。
2.证人刘某2(被告人陈建平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其和陈建平在开平市经营松某浴和赛欧某两家店。
其主要负责在店里销售、跟单和记账等,陈建平主要负责其他外线联系及配件进货等工作。
松某浴和赛欧某主要经营五金配件、水暖器材及卫浴五金的半成品。
其店铺销售的“松曼”商标的五金器材是有贴商标的,其他除了授权的几个品牌(如卡尚、浩浴、凡帝、东姿、好莱雅和名家)外,其店铺基本不帮人贴标销售的,都是空白五金壳体销售。
其店铺销售的产品都是用激光机扫描打标方式打标的,其店铺没有这种打标机器和场所,都是委托外面加工打标的。
其店铺没有自己的加工厂,他们销售的器材和配件主要都是从开平市鹏发配件和跃邦卫浴加工厂进货的。
其不认识郑某2和郑某1伟。
店里一般是采用支付宝和微信方式收取货款,支付宝和微信账户分别绑定了其名下的工行和农行账户。
其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在2018年4月和9月共收到郑某2转入款项合计835000元,但其不知道这是什么款项,其老公陈建平知道其的这个农行账号,他也曾经告诉其这是他让一个客户打进来的款项。
民警在其店内发现记录有“贝郎小淋浴”的纸张,这个“贝郎小淋浴”不是指贝某牌的卫浴产品,是一种款式花洒壳体的俗称,市面上都这样叫,是一种没有商标的花洒壳体,类似的还有九牧王单孔之类的。
松某浴、赛欧某的产品都存放在店内,没有另外的仓库。
3.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开平市华有为卫浴店主。
其没听过也没见过叫“贝郎小淋浴”的卫浴产品,其听说过“九牧王单孔”这种叫法,但不知道具体指哪种卫浴产品。
市场上也不会对无印制品牌的卫浴产品这样称呼。
4.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开平市乐颂花洒店的老板。
其不知道有叫“贝郎小淋浴”的卫浴产品,“九牧王单孔”的卫浴产品其也不知道,市场上也不会对无印制品牌的卫浴产品这么叫。
5.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7年10月开始经营开瑞物流,目前只有一家开瑞物流。
经系统查询,开瑞物流没有陈建平、刘某2、娴、施某、郑某1伟、松某浴、赛欧某等信息的发货记录。
其不认识陈建平、刘某2。
6.证人谭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开平市四通物流的法人代表。
四通物流点在郑州的合作物流点是圣翔物流,在南京的合作物流点是方达物流和九邦物流。
2018年1月至10月期间,四通物流点没有发货去过郑州华南城,因为圣翔物流点离郑州华南城比较远,如果需要从水口发货到郑州华南城的话,一般客户都不会从四通物流发货的。
2018年4月15日,其物流点收到175件货物,应该是水龙头,发货到南京,收件人是施某(电话183××******);
2018年4月17日其物流点收到100件货物,应该是水龙头,发货到南京,收件人是施某;
2018年9月1日,其物流点收到164件货物,应该是水龙头,发货到南京,收件人是郑某1伟(电话135××******)。
以上三单都是其物流点派车去客户指定的地点拉货的,先发货到其公司合作的物流点广州九邦物流点汇合装车,再由广州九邦物流点统一发货到南京九邦物流。
7.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万晟物流点的负责人。
其所在的物流点原来是九邦物流的,2015年7月之后,才成立了万晟物流点。
有些客户合作久了,还是习惯叫其物流点为九邦物流。
开平市的四通物流有需要发南京时会找其物流点托运。
经查询,有三批货物收货人名字为郑某1伟或施某,①2018年4月16日,四通物流通过其物流点托运175件纸箱包装的水暖,收货人施某(电话183××******),是走公路直接发货到南京市江宁区的万晟物流点收货,2018年4月17日20时到达南京物流点;
②2018年4月18日,四通物流通过其物流点托运100件纸箱包装的水暖,收货人施某,是直接发货到南京市江宁区的万晟物流点,2018年4月19日12时到达南京物流点;
③2018年9月2日,四通物流通过其物流点托运164件纸箱包装的水暖,收货人郑某1伟(电话135××******),是直接发货到南京市江宁区的万晟物流点,2018年9月5日9时到达南京物流点。
这三次托运,客人都有要求送货到他们指定的收货地址,但其不知道具体的收货地址。
三次托运都是从广州天智物流园发车直接发货到南京金宝汽配城的万晟物流点,大概需要24小时左右就能到达南京的万晟物流点。
其公司托运的发车日期比较准确,但到达时间和送货时间不一定准确,因为南京万晟物流的工作人员有时可能会出现补录系统的情况。
(三)其他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的证言,其是贝某(中国)卫浴有限公司工程部业务经理,河南丰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郑某2曾经在2017年期间向其公司订购过一批卫浴洁具品的样板。
2017年7月31日,郑某2向其公司订购了坐便器、台下盆、面盆龙头、一体式淋浴柱和铜合金单把双控厨房水嘴等六个商品,邮寄至南京市升龙汇金中心项目部的施某(电话183××******),发货后他以产品价格过高为由不再订货;
2018年7月份,他又订购了按摩浴缸1个、感应小便斗2个,产品发送至郑州市城郑某2收,之后就不再订购了。
郑某2订了上述两批货后,其公司就在南京升龙汇金中心项目发现了有人给该项目销售大量假冒贝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
2.证人林某敏的证言,证实其是上海升龙集团的董事长助理。
2018年10月26日,贝某(中国)卫浴有限公司说其公司开发的南京升龙汇金中心项目使用了假冒他们公司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
升龙集团是该项目开发商,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采购项目中的卫浴产品。
其公司对于该项目中的卫浴产品是假冒贝某注册商标一事不知情。
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上海升龙集团采购中心的总经理。
升龙集团是南京市汇金中心地产项目的开发商,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承建工程并确定采购贝某牌商标的洁具和卫浴五金用品。
项目中的贝某牌洁具和卫浴五金材料的供应商分别是河南丰某实业有限公司和郑州建材白庄五金水暖市场百得利阀门商行,这两个供应商的具体负责人都是郑某2。
该项目使用了贝某牌洁具和卫浴五金的只有B、C、D栋三栋楼,D栋总采购金额是394183元,B、C栋总采购金额是6714990元。
其公司已支付部分货款3422050元人民币。
4.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实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采购BCD栋卫浴产品,与河南丰某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建材白庄五金水暖市场百得利阀门商行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支付货款的相关情况。
5.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月,其根据南京升龙公司领导的指令,将南京升龙汇金项目中还未销售出去的公寓房间里安装的马桶、洗手盆和洗手盆龙头、洗浴室里的淋浴花洒上的“BRAVAT”(贝某)商标标识覆盖掉。
其用油墨涂黑马桶、洗手盆“BRAVAT”商标标识,并印上“SLDZ”字母标识;
对洗手盆龙头和淋浴花洒等五金材料上的“BRAVAT”标识则是直接找外面的五金店供应没有印刷任何标识的开关把手换掉洗手盆龙头和淋浴花洒龙头开关上的把手,因为“BRAVAT”标识都只印在这些把手的位置。
总共算下来应该覆盖掉了有1600多件洁具或卫浴五金。
6.证人林某青的证言,证实其在南京升龙汇金中心项目部的材料管理部工作,负责对供应商送来的卫浴产品进行核对验收。
该项目除了D栋的69个小便斗感应器采购的是科勒品牌,BCD栋其余卫浴产品都是采购的贝某牌卫浴产品。
这些卫浴产品的供应商河南丰某公司和郑州建材白庄五金水暖市场百得利阀门商行负责将产品直接送货到南京升龙汇金中心工地,经多部门共同核对验收后,会当场分发给负责各区域的装修公司和施工队领走这些卫浴产品,由他们保管和安装。
验收后,材料管理部会制作“外购入库序时簿”和“验收入库单”。
这些卫浴产品的进场时间(供货商送货时间),是以验收入库单上面的“进场时间”为准的。
卫浴供应商的工作人员施某负责在汇金中心工地和其等一起验收,郑某1伟也来过两三次。
这些马桶、洗手盆、花洒、洗手盆龙头的纸箱外包装及产品上都印有“BRAVAT”商标。
材料管理部没有收到过没有印制商标的洗手盆龙头手柄和花洒手柄。
这些卫浴产品已经全部安装完毕,没有库存。
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南京升龙汇金中心项目部的材料管理部工作。
除了D栋厕所的69个小便斗感应器,BCD栋都是使用贝某牌卫浴的。
这些卫浴产品是由供应商直接将卫浴产品送到工地,经核对验收后,叫装修公司和施工队领走存放在他们自己负责装修的楼层。
验收入库单的进场时间就是指卫浴产品的供应商送货到汇金中心的时间,登记时间是指材料管理部统计员录入统计数据的时间。
卫浴产品的接收数量可以从“验收入库单”、“外购入库时序簿”里统计。
郑某2是BCD栋卫浴产品的供应商,一般是施某负责在汇金中心工地接货、点数的,郑某1伟也来过两三次。
这些卫浴产品大量的就用集装箱运过来,少量的就用货车运过来的。
马桶、洗手盆、花洒、洗手盆龙头、蹲便器的纸箱外包装及产品上都印有“BRAVAT”商标。
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南京升龙汇金中心C地块ABCD栋的现场施工负责人。
2018年12月份,国基集团将升龙汇金中心BCD栋交付给升龙集团的时候,所有卫浴产品都已安装完毕。
BCD栋采购了马桶、洗手盆(含龙头)、花洒、感应式小便斗、蹲便器等,这些卫浴产品上都印制有“BRAVAT”商标。
9.证人陆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南京升龙项目采购部工作。
BCD栋楼采购的贝某牌商标的洁具和卫浴五金材料是通过招投标流程进行的,贝某洁具和卫浴五金材料供应商是郑某2,郑某2实际的供货数量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总数量是一致的。
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单位委托人万某林的报案陈述,证实其在贝某(中国)卫浴有限公司任法务专员。
其公司接到群众举报,发现有人在潮州市销售大量其公司的产品到南京市建邺区南京升龙汇金中心。
经现场调查发现,南京升龙汇金中心使用的陶瓷洁具和五金洁具(马桶、淋浴器、洗手盆、水龙头和小便盆和附带的感应器、分体座便器等商品),都贴了其公司商标“贝某”“BRAVAT”。
现场还有毛巾架(五金材料)和卫生纸巾盒(五金材料)虽然没有标识“BRAVAT”的贝某牌商标,但在采购方的合同里都是以贝某牌商品销售。
经其现场鉴定,上述洁具和卫浴五金材料都是假冒其公司商标的产品。
贝某公司从来没有授权郑某2及其名下的河南丰某实业有限公司和百得利阀门商行销售贝某牌的洁具和卫浴五金材料。
现场贴有“BRAVAT”商标的假冒商品,按照正品的价格,价值大概800万元。
其公司授权的经销商必须取得公司的授权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后才可以代为销售公司的产品,其公司从无授权河南丰某实业有限公司或郑某2个人销售其司产品,也未出具过授权书给到郑某2。
四、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状况。
经对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88号升龙汇金中心进行勘查,该中心分为A、B、C、D四栋,其中B栋、C栋、D栋卫生间内的马桶、花洒、洗脸盆、龙头、小便器、小便斗感应器、蹲便器等物件均印有贝某商标。
经对开平市水口镇新市北路华阳铺16-17号松曼卫浴和14号赛欧某店铺进行现场勘查,其中放在赛欧某收银台上的笔记本内,写有“贝郎淋浴包装254”的内容;
经对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广东中印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勘查,在生产区一货房南侧有一激光打印机。
五、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经对扣押的郑某1伟的手机、被告人陈伟胜的手机、被告人陈建平的手机、广东中印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的笔记本电脑进行电子数据检查,提取上述手机、电脑内的信息并刻录成光盘。
其中广东中印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的笔记本电脑中存放有大量的注册商标文件,在“商标”文件夹里有“BRAVA贝某”字样。
公安机关在郑某1伟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到《授权书》一份,内容为:贝某(中国)卫浴有限公司河南总代理郑某1伟授权广东中印生产和加工“贝某”品牌型号C21165XUW-3马桶和洗手盆C2295W-1加工与制造,有效期至2018年4月1日,签发日期2018年4月1日,落款为贝某(中国)卫浴有限公司河南总代理,法定代表人签名郑某1伟。
公安机关从郑某1伟手机内调取手机拍摄照片,照片显示:①印有“BRAVAT”标识的纸箱、洗手盆、马桶、贝某保修条款小册子等,该部分照片经郑某1伟签认,是其在中印厂里拍摄的;
②印有“BRAVAT”商标的包装盒、包装袋、花洒、龙头、红色货车、“骏豪商务酒店便签纸”,其中已打包好的纸箱旁边有一本印有“SOOEAM”松某浴的图册,贴在纸箱上的标签显示产品名称“淋雨混合花洒/型号F6111147C-A1”,该部分照片经郑某1伟签认,是其在陈建平仓库验货时所拍摄,货车是2018年4月陈建平发货的过程,酒店便签纸记录的数字(1115*135,1130*415等)是其2018年4月在陈建平处提货的贝某牌花洒和龙头的数量、单价及总货值;
③手机备忘录截图,内容显示“龙头55件、花洒120件”,经郑某1伟签认,是其第一次在陈建平处发货的数量。
六、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郑某1伟的供述,大概在2017年年底,其弟弟郑某2说他签下南京升龙集团一个地产项目的洁具供应协议,项目方要求是贝某品牌(BRAVAT)的,让其过去帮忙负责点货送货。
其记得一共去潮州点了两次货,但发货则直接由潮州的生产方按照郑某2的要求发往南京升龙汇金中心项目,这两次提货的时间分别是2018年4月份左右和2018年9月份左右。
2018年3月初,郑某2带其去潮州认识厂家的人,最后确定了一家叫“中印”的来合作生产贝某牌注册商标的洁具。
郑某2让其和“中印”厂家的负责人对接好,以便后面单独去点货。
郑某2提供相关的贝某牌洁具的型号给他们,但没有给样品,问他们能否生产同样型号和品牌的商品,他们看了之后说可以。
之后就是谈价钱和供应的货量问题,这些都是由郑某2和陈伟胜洽谈。
后来这些全部供应给了南京升龙汇中心项目的B、C两栋楼,并已经全部安装完毕。
由其负责点货的两批货都是从“中印”生产供应过去的,中间还有一次补货,但补货时其没有去到“中印”,而是在南京等待接货,由“中印”直接通过物流发过来的,因为这次补货只有几十件货物,大概马桶10多套,洗手盆10多套。
其负责点货的两次,每次的货物量都有八、九百件,其记得每次回到南京收货时都装了有4大货车,每辆货车可以装200多件。
他们让“中印”供应的洁具都是马桶、洗手盆。
其中马桶只有一种型号,供应价格是300至400元之间,洗手盆也是一种型号,供应价格是200元左右。
其去到“中印”点货时,他们生产的洁具都是已经贴好贝某品牌(BRAVAT)商标并用纸皮箱包装好,纸皮包装箱上也印有贝某(BRAVAT)字样的。
中印公司洁具上的商标标识应该是用激光喷射上去的,其在中印公司的现场还见过有喷射商标标识的机器装备。
货款都是郑某2负责支付,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都是按照“中印”的要求打入他们指定的银行账户:62×××24(开户名:陈某2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第一次发货至南京时不是其在那边验收的,是一个叫施某的人验收的,但第二次其去南京验货的。
其与中印公司接洽上述假冒的贝某牌洁具产品的点货、发货过程中,从中收取过大概有30000元的好处费,都是陈伟胜给其的,是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其的。
2017年12月份,其和郑某2第一次去潮州确定中印作为马桶、洗手盆供货商,在潮州住了一个晚上后,第二天其二人乘坐高铁去到广州南站,郑某2已经联系好广东开平市那边生产卫浴五金的厂家,一个叫柳某1的老乡就到该厂接其二人过去他厂里看货。
郑某2和其看完货觉得很满意,就决定在柳某1那里订货,并在回到郑州时就立即转了50000元定金给柳某1。
事情过了半个月左右,郑某2突然称柳某1不想做这批货了,介绍了一个叫陈建平的福建老乡向其等供货,所以,郑某2安排其去和陈建平见面接洽。
于是,在2017年12月底,其从郑州坐飞机到潮汕,在潮州看了洁具后,又坐高铁去到广州南站,这次开车过来接其的是柳某1,他带其到开平市的工厂,介绍陈建平给其认识,并将他们订货的情况交代给了陈建平,介绍认识后,大家就一起吃了饭。
到了2018年4月份左右,其再一次去到潮州处理完发货(洁具马桶、洗手盆)事情后,转坐高铁到广州南站再去到开平的陈建平处点货。
当时陈建平带其到他在的一个仓库,在这个仓库里其见到好多箱已经用黄色纸皮箱包装好的成品花洒和龙头,其随机抽取其中一箱进行验货,这些纸皮箱里装的全是已经打好贝某牌“BRAVAT”商标标识的花洒和龙头,后来清点的数量是花洒1130套,龙头1115套(这些其在开平住的骏豪商务酒店里用该酒店的信纸记录并拍摄照片保存在其手机里,被公安机关提取后出示给其看后其才记起来)。
这批货是陈建平安排了物流公司指派一辆红色大卡车通过陆路运送至南京市升龙汇金项目地的,后由施某在那边接收点货的。
第一批货物装车时其在现场还拍了照。
其点完货后,将数量发给郑某2,郑某2就立即安排款项给陈建平。
这批货发完之后,在2018年8月份左右,其等又让陈建平给发了一次货,也是花洒和龙头,品牌也是贝某牌的,但这次的货量只有花洒600套不到,龙头600套不到,数量不大,所以其没去开平现场点货,而是让陈建平自己直接安排发货至南京项目地,其则在南京接收点货。
货收到后由郑某2安排支付货款给他们。
其每次去到开平市,基本都会住一两晚,且基本都是住在“骏豪商务酒店”。
经其辨认“骏豪商务酒店便签纸”,其中1115是第一批货的龙头的数量,单价是135元每套;
1130是第一批花洒的数量,单价是415元每套,这批货的总货值是619475元,其中减去90000应该是郑某2已经付给陈建平的定金和预付款总金额,减去200000应该是支付了一笔200000元的货款,后剩下329475元,再减去150000元,应该也是后面又给了150000元的货款,最后剩下尾款179475元,应该是发给郑某2去支付这笔尾款。
第二批货的龙头和花洒都和第一批货是一样的,价格也是一样的,所以算下来应该总货值是600*135+600*415=330000元左右。
陈建平没有在松某浴五金店那边打包装和发货,包装和验货、发货都是在另外一个仓库,大概离松某浴五金店30分钟车程,由陈建平亲自带其过去的。
当时在点货验货时其记得现场拍下了很多照片和视频的,应该保存在其使用的金色外壳苹果手机里。
陈建平的仓库是没有挂牌的,也没有生产加工车间,其去到时,那些花洒和龙头都已经打好贝某的商标标识的,且已经用纸皮箱打好包装了。
其是拆开来验货时才看清楚这些花洒和龙头的相关配件和标识的,而且,其也把拆出来的货物拍照发给郑某2看的。
其和郑某2除了订购上述的花洒、龙头货物与陈建平有经济往来外,就没有其他经济往来了。
其没有让陈建平安排账户帮其接收两笔银行转账,再提现给其用于买汽车和支付回扣。
其没有在开平市买过汽车,其也不需要通过陈建平去提取现金,其和他只是生意往来的关系。
郑某2转给陈建平、刘某2的钱都是购买贝某卫浴产品的货款。
并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陈伟胜就是“中印”厂家负责人,被告人陈建平像是其笔录中提及的“陈建平”。
七、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陈伟胜的供述(1)被告人陈伟胜在侦查初期的笔录中供述,2017年12月份,郑某1伟通过朋友薛某攀联系到其,说有个工程项目需要采购马桶和洗手盆。
当时他拿了贝某牌的马桶和洗手盆的正版样品图片,让其公司生产同款式的假冒贝某牌的马桶、洗手盆和卫浴五金(花洒和龙头)。
因为其不同意,双方协商后,其给他生产了与贝某牌相似款式的洁具,大概有2836型号的马桶1000多套、洗手盆1000多套,至于他是否在空白瓷上贴上贝某的注册商标其不清楚。
这些货其通过汕头市中远船运公司发货至南京市。
2018年6月份期间,郑某1伟让其帮忙补十套2836型号马桶和20个洗手盆,这部分货其让公司员工陈某超拉到越诚物流发货至郑某1伟指定的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双闻街道友谊街汇金项目的施某收取。
陈某2楷是其舅舅,他有精神问题。
其哥哥陈某1曾经用陈某2楷的身份证去建设银行开设过一个账户,这个账户后被郑某1伟借用过去取现金用。
其公司销售的都是空白瓷,不清楚贝某商标标识怎么贴上马桶和洗手盆的。
(2)被告人陈伟胜在2019年8月29日的笔录中供述,2018年1月份左右,郑某1伟说他有个工程项目要代加工印制商标的马桶和洗手盆,其告诉他印制商标需要授权书,郑某1伟说他有授权。
2018年3月份,郑某1伟又来中印陶瓷厂找其,这次他拿了一份贝某牌授权生产的授权书(但没有盖章的)过来,其看授权书上面没有盖章,就没有答应给他生产。
到了2018年4月1日,郑某1伟拿给其上次的那份原件授权书,但已加盖“贝某中国实业有限公司”公章,然后其就将这份授权书的原件给了中印厂办公室的文员沈某负责保管。
这次郑某1伟一共订购了1100个马桶、1100个洗手盆,都是要印制贝某商标的。
马桶是中印陶瓷厂自己生产的,洗手盆是其叫别人帮忙采购的无印章商标的洗手盆。
马桶和洗手盆都是在中印工厂里面由工人使用打标机在上面印制贝某牌商标的。
到了2018年12月份,郑某1伟说他在广州有项目要用授权书,他就到中印厂拿走了那份贝某牌授权书原件,其有叫沈某备份一份留底。
用于包装这些马桶和洗手盆的包装箱是其从“阿某1”处购买的,其不记得是叫“阿某1”帮忙在纸箱上印制贝某商标还是其购买空白纸箱回来后由工人在中印陶瓷厂里面自己印制贝某商标的,中印厂有可以在纸箱上面涂刷商标的工具。
2.被告人陈建平的供述,其在开平市经营“松某浴”店和“赛欧某”门店,都是经营销售卫浴五金的水龙头“壳体”。
这两家店就只有其、其妻子刘某2和一个叫“阿某2”的人在管理,其销售的都是没有贴牌商标的产品。
大概在2018年的4月份左右,郑某1伟通过其老乡柳某1介绍认识其,见面后,郑某1伟说要向其订购一批面盆龙头,是发往河南省郑州市的。
这600套面盆龙头其是打好包后通过开平市的四通物流发货至河南省郑州市城给郑某1伟的。
郑某1伟是通过一个叫郑某2的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其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的,第一笔是转了50000元定金,第二笔是转了16000元到其手机微信账户,一共就转了两笔货款。
完成这笔交易后一个月左右,郑某1伟打电话说会安排人打一笔款给其,让其不要用其自己的账户,他要用于去东莞购买一辆二手车。
其就提供其老婆刘某2的农行账户给他,之后该账户就收到40多万元人民币。
其从开平的朋友(找了有十几个人)手里筹集了40多万元现金,在开平市“厨卫城”给他。
其记得其交给郑某1伟的现金只有48万元,郑某1伟转到刘某2账户525000元,多出来的钱应该是郑某1伟在2018年5月底,又找其订一批货的货款。
这批货物也是其通过四通物流或开瑞物流发货至郑开伟指定的河南省郑州市城。
郑某2在2018年9月1日转账31万元到其老婆银行账户上,是因为2018年8月份,郑某1伟又向其订购500套洗手盆龙头壳体(半成品)和淋浴花洒配件,龙头还是通过物流发货至郑州市城,500套淋浴花洒配件则是郑某1伟找人到松某浴门店用三轮车某走的。
这些淋浴花洒配件是没有品牌的,内包装是用黄色纸包住,外面纸盒也是黄色的,配件和纸皮箱上都没有贴任何标识和标签的。
经其辨认从郑某1伟手机里调取的照片,其指认出图片上出现的用黄色纸皮箱包装的配件就是其销售给郑某1伟的淋浴花洒配件的外包装,但照片中产品上的“BRAVAT”商标不是其印上的;
在“松某浴”和“赛欧某”门店的记账本,应该是其老婆记的账,上面记录的“贝郎淋浴包装”字样是其销售的一款卫浴产品的市场叫法,它不是一个品牌产品,也没有贴商标的,就是一款卫浴五金产品的称呼。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陈建平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建平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意见,经查,证人柳某1的证言证实郑某1伟找其帮忙生产贝某牌商标的卫浴五金,后其将陈建平介绍给郑某1伟做这单生意;
同案人郑某1伟的供述,证实其通过柳某1的介绍认识被告人陈建平,之后向陈建平订购一批花洒和龙头,2018年4月陈建平带其前往开平市的一个仓库验货,在仓库里其见到打包好的印有贝某商标的花洒和龙头,其曾将清点的内容记录在其入住的骏豪商务酒店的便签纸上,经其辨认,便签纸上写的“619475”应该是这批货的总价值,其中减去“90000”应该是郑某2已经支付的费用,减去“200000”“150000”应该是已支付的货款,剩下“179475”应该是这批货的尾款,在2018年8月份其还向陈建平订过一次货,货值估算应该在330000元左右;
调取陈建平妻子刘某2的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实该账户在2018年4月12日、4月13日、4月15日、9月1日分别收到郑某2账户转入的200000元、150000元、1750000元、310000元,与骏豪商务酒店便签纸上记录的数额基本吻合;
证人谭某1、付某的证言及调取的物流单据证实开平市四通物流共收到三批发往南京的水暖产品,收货人均是郑某1伟或施某,其中发货时间分别是2018年4月15日、4月17日、9月1日,该三批货物都是货车直接送到客户在南京指定的地址,到达南京物流点的时间大约是2018年4月17日、4月19日、9月5日;
调取的《验收入库单》《外购入库序时簿》等书证材料证实涉案型号的花洒、龙头到达南京升龙汇金项目的时间是2018年4月17日、4月19日、9月4日;
证人林某青、王某1、陆某1的证言,证实产品到货后,经现场核对验收,上述花洒、龙头上都印制有贝某“BRAVAT”的商标;
上述货款到账时间、物流发货时间及产品到达南京现场的时间基本能相互衔接;
另外从郑某1伟手机中调取的照片显示该部分照片拍摄于2018年4月13日至15日,经郑某1伟辨认确认是其在陈建平仓库验货时所拍摄,照片中贴在纸箱标签上的产品型号与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型号一致,现场还有一本印有“SOOEAM”松某浴的黄色宣传册子;
调取的骏豪商务酒店住宿登记信息及郑某1伟的行程轨迹亦可从旁佐证郑某1伟在该时间段内到达开平验货的事实。
综上,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吻合一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陈建平受郑某1伟委托,代为生产假冒贝某牌注册商标的卫浴五金产品,并通过四通物流运送至南京的事实。
至于被告人陈建平称刘某2账户收到郑某2的款项是郑某1伟转给其购买二手车的,其已向朋友提现四十多万给郑某1伟的辩解,经查,郑某1伟与陈建平在整个过程中仅接触过两三次,都是围绕采购货品的洽谈,郑某1伟将大额现金转至陌生人名下,再跑到异地购买二手车,有违常理,该辩解纯属狡辩;
至于被告人辩称提供给郑某1伟的货物都发去了郑州华南城,其生产的龙头、花洒没有标识,经查,被告人所述的四通物流、开瑞物流在上述时间段内均没有发往郑州华南城的物流信息,四通物流只有三单发往南京的物流信息,收货人均是郑某1伟或施某,且货物是直达南京,货物运到工地后,经多方核验,产品及外包装均印有贝某商标,在陈建平店铺的笔记本内页亦有“贝郎淋浴包装”等字样,经向开平其他卫浴经营者核实,不存在“贝郎小淋浴”卫浴产品的叫法,故对被告人陈建平的该辩解本院亦不予采信。
被告人陈建平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伟胜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伟胜是从犯的意见。
经查,被害单位委托人万某林报案陈述,证实在南京升龙汇金中心现场发现假冒“BRAVAT”贝某牌商标的洁具和卫浴五金;
证人林某、吴某3、林某青、王某1、陆某1等的证言及调取的采购合同等书证材料,证实在南京汇金中心现场查获的假冒贝某商标的卫浴产品是由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南丰某实业有限公司和郑州建材白庄五金水暖市场百得利阀门商行采购的,其中河南丰某实业有限公司及百得利阀门商行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郑某2,涉案卫浴五金和洁具的采购合同总金额达700余万元;
另根据被告人陈伟胜、陈建平及同案人郑某1伟的供述,被告人陈伟胜、陈建平均是按照郑某4、郑某1伟提供的样品和产品型号,生产加工假冒“贝某”“BRAVAT”的卫浴洁具和五金用品;
调取的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实被告人陈伟胜共收到货款115.27万元、被告人陈建平共收到货款83.5万元;
综上分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伟胜、陈建平受雇于郑某2、郑某1伟,仅负责生产加工环节,从中赚取加工费用,其二人并非该犯罪事实的主要获利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对其二人可认定为从犯,对于被告人陈伟胜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胜收到货款115.36万元,根据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被告人陈伟胜收到货款金额为115.27万元,对该数额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胜、陈建平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伟胜、陈建平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伟胜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伟胜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预缴罚金,并已经赔偿被害单位贝某(中国)卫浴有限公司115万元、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陈伟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陈建平判处三年三个月至四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未考虑二被告人是从犯及被告人陈伟胜与被害单位已达成和解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伟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31日起执行至2020年10月30日止;
罚金八万元已暂存本院账户。
)二、被告人陈建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执行至2021年7月26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激光打印商标机器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项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