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4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福鑫财富中心A区3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国麟,男,1997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国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52××××.0,专利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