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78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南,男,1991年4月22日,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南、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嘉骏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 慧书 记 员 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