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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32刑初20号之一
案件名称张某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2刑初20号之一 公诉机关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出生于河北省安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

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安新县监视居住,同年12月17日被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克伟,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泰,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新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以(2021)冀0632刑初第20号刑事裁定,对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张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现新冠肺炎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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