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53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徐向明,男,1989年07月24日生,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向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