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689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田野电子商务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
经营者:张红,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田野电子商务店、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嘉骏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 慧书 记 员 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