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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鸿健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22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鸿健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鸿健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226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鸿健眼镜店,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宋春健。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鸿健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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