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43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瑞鑫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某,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经营者:李允海,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上海路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吉林弘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瑞鑫鞋业有限公司、吉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