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04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铭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曾秋明。
被告:峡江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姚红根。
被告:上海睦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洋洋。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铭君食品有限公司、峡江县鑫龙食品有限公司、上海睦宁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