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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惠州鑫长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506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惠州鑫长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惠州鑫长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50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惠州鑫长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大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惠州鑫长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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