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12号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丽,女。
被告:河间市熙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辉。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间市熙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