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995号原告:深圳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松(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岩。
委托代理人:晏婷婷,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百川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俊杰,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明松(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百川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