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939号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红棉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光启。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光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