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8892号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
法定代表人:伊丽莎白.斯托克斯蒂尔(ElizabethStockstill)。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维平,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益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9Y3M535。
法定代表人:向会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向会明,男,1991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与被告温岭市益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会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