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李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8民初8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李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8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平,男,住荆门市东宝区,系李军丈夫。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