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282执2423号申请执行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高级管理人员。
被执行人:泰州瑞诗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1Q,,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黄海生。
申请执行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瑞诗新贸易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的(2019)苏1282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泰州瑞诗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3.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泰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1282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