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030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捕,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华,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