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7798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著强百货商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华天苑**101。
经营者:柳娅,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曙光,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著强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