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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无锡市金捕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民初691号
案件名称691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无锡市金捕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无锡市金捕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69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金捕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锡澄路**集团大市场副食品****法定代表人:钱文斌。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会社)与被告无锡市金捕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纳益其尔会社于2020年11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益其尔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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