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983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天宝镇灿功旅馆,住,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天宝镇北汽车站路北/div> 经营者:白灿功。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天宝镇灿功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