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2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武汉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美肤宝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武汉市汉**百花街**238-240第**。
经营者:苏巧云。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美肤宝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